欧洲专利

欧洲覆盖范围

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 有效,尤其是在法国、德国、英国、瑞士、意大利、西班牙等国家。

在欧洲申请

在欧洲提交申请时,必须注明 申请人发明人的详细联系方式,以及与优先权相关的信息。

自您向欧洲专利局(EPO)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,您的发明将在欧洲的所有成员国受到保护。只有在 专利被授予 时,该保护才会生效。

欧洲检索报告

欧洲专利局准备一份欧洲检索报告和一份关于可专利性的书面意见。书面意见列出审查员对可专利性的反对意见。

对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审查是程序中的一个决定性步骤,因为它可以  根据技术状况评估您的发明的可专利性。欧洲检索报告列出与您的发明相同、相似或接近,且在专利申请提交日期之前已公开或提交的文件(专利申请、专利、科学文章或任何类型的出版物)。这些文件通常被称为 “现有技术文件”。

ARGYMA 审查检索报告中引用的文件以及审查员的书面意见。ARGYMA准备对检索报告的回复并提交给EPO,为发明的可专利性辩护。回复必须在欧洲检索报告公布后6个月内提交给EPO。

回复将包含对所引用的现有技术文件的相关性的评论和 / 或对您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。

专利申请的公布

您的专利申请  必须由 EPO 公布 ,期限是 首次提交后 18 个月。 

在某些情况下,例如怀疑第三方(竞争对手或可能的侵权者)正在利用您的发明,则有必要要求  提前公布  专利申请,以尽早主张您的专利权。在这种情况下,您的申请可在 18 个月的期限结束前公布。这种提前公布的要求可以在任何时候向EPO提出。

审查

欧洲审查员会发出一份列出审查员反对意见(如有)的正式信函。欧洲审查员通常设定4个月的答复时限,而且可以要求延长2个月。

ARGYMA准备并提交对审查员反对意见的答复,为发明的可专利性进行辩护。如有必要,可与审查员一起组织口头程序(通过视频会议),以便进行高效和建设性的讨论。

授权

当满足可专利性的条件时,EPO 会发送拟授权文本,同时邀请支付授权费用 和提供权利要求的英文、法文和德文译本。这些行动必须在邀请函发出后的4 个月内完成。

这些行动完成之后,专利(包括权利要求)的文本即被固定下来。因此,实际的授权在此阶段进行。EPO 发布授权通知并发送您的  专利副本,其中包括您提交文件的国家编号。恭喜,您现在获得了专利!

成员国中生效

如果希望专利在某些欧洲国家生效,则需要在被授予欧洲专利后的3个月内对其做出选择。根据不同的国家,可能需要支付费用和/或提供整个专利或仅权利要求的翻译。

反对意见

反对程序允许任何第三方在不启动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对 EPO 授予的全部或部分专利提出异议。

反对的理由是:

  • 申报时可提供
  • 缺乏创造性: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,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非显而易见
  • 缺乏工业适用性
  • 法律规定不具有可专利性(如科学发现)

如果专利中对发明的描述不够充分,反对方也可以提出异议。

提交反对意见的时限是 授权通知公布后的9 个月。

在涉及双方的 EPO 诉讼程序之后,专利可以部分或全部撤销,或者以修改后的形式或与初始申请相同的形式保留。对该决定可向EPO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。